凭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造度的领导定见》、深圳证券买卖所《中幼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司法、律例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等的有关划定,作为CA88(以下简称"公司")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判断态度,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《关于聘用杨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》进行了审慎、当真的审议,现就上述议案颁发独立定见如下:
本次聘用杨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、审议、聘用法式切合有关司法律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划定;杨岚女士不存在《公司法》第147条划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情景,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;未发显熹有深圳证券买卖所《中幼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第3.2.3条划定的不得担任高级治理人员的情景。其任职资格切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前提;其教育布景、任职经历、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可能胜任所聘用岗位职责的要求。
我们赞成聘用杨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。
独立董事:
潘正明:
侯明芬:
陈 敏:
二O一三年一月十一日
